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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的规定(暂行)

日期:2011-09-30   点击数:109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满足社会对高层次纺织科学与工程人才的期求,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   可根据指导工作需要,一名研究生或一个研究生小组设一名副导师。副导师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3.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指导的导师须填写《××××级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导师方可担负指导工作。
4.   学院公布拟接受指导工作的导师名单及其研究方向,研究生入学后从公布的名单中自选导师。
5.   在优先满足学生要求和优先安排积极申报各项研究生项目的导师为指导教师的前提下,学院可根据学生自选结果和导师指导工作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做出合理的调整。学院公布导师和被指导研究生名单。
6.   凡担负指导工作的导师必须严格执行南通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7.   导师要从研究生选课、选题、文献查阅、开题、试验、数据分析、论文撰写、答辩等各方面进行认真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8.   由主观原因造成研究生培养不合格的导师,在下一年度不得担负指导工作。
9.   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地为研究生开课和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每位导师每年须承担不少于一次面向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将计入个人工作量。对积极开展学术讲座的导师优先安排担负下一届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10.             研究生导师要不断总结培养指导工作中的得与失,特别是完成每届指导工作后要及时总结培养指导工作中的经验。学院在每届研究生培养工作完成后将召开培养工作研讨会,对较好完成指导工作的导师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担负下一届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附件: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申请书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级研究生培养指导申请书
导师姓名(签字)
 
拟接受学生数
 
培养目标:(包括培养年限、学位论文成绩)
 
 
 
研究方向:
 
 
 
拟开设课程或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