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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日期:2013-11-05   点击数:6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南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在校非在职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国内高水平竞赛或学术活动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学科全年级前20%

2)要以南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录用)1篇及以上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或EISCICSSCI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级比赛奖项1项。

3)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过处分;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组织评审

第五条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全面负责纺织服装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初评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院评审指标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一定比例下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并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第十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纺织服装学院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纺织服装学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